電池知識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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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第50版本DGR規則已從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已被我國民航總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機場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操作的實施規范。雖然該新規則已經施行了一段時間,但仍有很多運營商由于不了解該規則而延誤了樣品測試周期,甚至運輸交貨周期。
根據第50版本DGR規則,鋰電池按照普通貨物進行航空運輸的前提是必須具有第三方檢測和鑒定機構所出的符合UN38.3要求的檢測報告,以及證明符合第50版本DGR規則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必要時含1.2m跌落測試報告)。
根據最新的包裝說明,鋰電池或電芯(鋰離子和鋰金屬)分為了:單獨運輸、鋰電池和設備包裝在一起進行運輸、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運輸。
其中鋰離子電池(或電芯)單獨運輸需要符合以下條款:
1.電芯的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20Wh。
2.電池的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100Wh。對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生產的電池,必須將額定的瓦特小時標注在電池殼的外部。對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產的電池,如果沒有在外部標明,允許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繼續進行運輸。
3.電芯或電池必須經證明符合UNRecommendaTIonsonthe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ManualofTestsandCriteria第III部分38.3的測試要求。
4.電芯或電池應置于可完全封閉電芯或電池的內包裝中。電芯或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5.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經受在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測試。
6.每票貨物都應隨附文件(如MSDS),至少可說明:包裝件內有鋰離子電芯或電池;包裝件必須小心操作,如破損有易燃危險性;包裝件破損時應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時檢查和重新包裝;注明獲取更多信息的聯系電話。
7.單個包裝的限重:客機和貨機都為10千克(毛重)
8.每個包裝件都應粘貼鋰電池操作標簽,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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