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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建立鉛酸電池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控體系

    2021-04-26 ryder

    “今后,鉛酸電池加工者對其產品承擔的資源環境責任,要從加工環節延伸至產品設計、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各環節,建立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控制度。”這是山東省對鉛酸電池行業污染防治提出的最新要求。


    為促使鉛酸電池加工企業及再生鉛企業的清潔加工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建立和完善鉛酸電池回收利用體系,規范廢鉛酸電池收集、轉移及儲存,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鉛酸電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二級巡視員鞠振平向記者解析說,《技術規范》最大的特點是從鉛酸電池全生命周期維度提出了系統的污染防控要求,即蘊含了鉛酸電池設計、加工、銷售、使用、收集、轉移、貯存、再生解決的整個過程,在全國較早執行針對全生命周期進行系統要求的環境保護標準。


    環境責任延伸到全生命周期


    加工企業應建立產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


    近年來,隨著電動車保有量急速攀升,鉛酸電池行業污染防治情況備受各界關注。


    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院長謝剛告訴記者,目前山東約有30家企業從事鉛酸電池加工,2016年的總產量已達1550萬千伏安時,居全國第9位,目前行業規模仍在張大。但省內尚缺乏由電池加工企業或再生鉛企業建成的區域性回收網絡,隨意拆解現象時有發生,泄漏的電解液對環境造成危害。


    “此前,山東于2011年印發了《山東省鉛酸電池工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對規范全省鉛酸電池加工企業的清潔加工和污染防治起到積極作用。但這一標準已不能滿足當前鉛酸電池行業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謝剛對記者說。


    因此,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技術規范》。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科技與國際合作處處長王清告訴記者,將鉛酸電池加工企業對其產品承擔的環境責任延伸到全生命周期,是《技術規范》的一大亮點。鉛酸電池加工企業應積極履行加工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產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在消費末端建立完善的網絡回收廢鉛酸電池。同時,對加工(或進口)的所有鉛酸電池產品進行統一的二維碼信息標識,確保電池流向可追溯。


    山東還鼓勵鉛酸電池加工企業、銷售商(兼回收商)、轉移單位、再生鉛企業共同構建“互聯網+”廢鉛酸電池收集體系,實現鉛酸電池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控。此外,銷售者也應制定有可操作性的電池回收相關規定,并在銷售場所內明示。鼓勵銷售者及其售后服務企業按“銷一收一”和“以舊換新”的原則從事鉛酸電池銷售與廢鉛酸電池回收活動。


    “通過建立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控制度,有利于在管住加工環節污染排放的同時,逐步形成責任明確、規范有序、監管有力的回收體系,提高山東鉛酸電池產品的綜合競爭力和資源環境效益。”王清表示。


    將污染控制落實到各工序


    逐一工序明確技術、治理要求,產品設計之初就要考慮生態化


    “依據污染源普查數據,山東省鉛酸電池工業總產值只占全省工業總產值的0.28%,而單位工業總產值鉛排放強度卻是全省均勻水平的19倍。要怎么樣有效削減鉛酸電池行業污染物排放,是擺在行業從業者和環境管理者面前的難題。”謝剛對記者說。


    《技術規范》針對鉛酸電池加工企業,從加工工藝過程污染控制技術及污染物治理技術等方面提出了最新的詳盡要求。同時,規定企業在產品設計之初,就要考慮生態化,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提高能源利用率,減少污染排放。


    “依據《技術規范》要求,企業在鉛酸電池加工、組裝中,要將污染控制落實到各工序工藝全過程。”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政策與標準部主任史會劍解析說,比如鉛酸電池制粉、合金、鑄版等各工序要做到關閉運行,出產、輸送等各環節均與鉛塵、鉛煙、硫酸霧等解決設施連接,減少鉛塵、鉛煙污染排放等。


    在廢水解決方面,《技術規范》要求各加工企業應具有完備的廢水收集解決設施,解決后的加工廢水應最大限度回用。“含鉛加工廢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深度解決,廠區內淋浴水、洗衣廢水及廠房沖洗廢水也應作為含鉛廢水進行解決,不得與生活污水混合解決。”史會劍解析說。


    在廢氣污染防控方面,《技術規范》規定,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廢氣無組織排放,并滿足國家及山東省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完善收集貯存運輸再利用體系


    提升再生鉛企業技術水平,實現清潔加工和源頭控污


    記者留意到,圍繞廢鉛酸電池的收集、轉移、貯存、再生解決等各環節,《技術規范》也提出了明確的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一方面,《技術規范》對從事廢鉛酸電池收集、轉移和貯存的單位提出要求。要求其具備事故發生應急處置能力,運輸車輛應配置GPS定位器,嚴禁在收集和轉移過程中擅自拆解、破裂、丟棄廢鉛酸電池或傾倒電解液。另一方面,《技術規范》對廢鉛酸電池貯存以暫時貯存和長期貯存兩種方式分別作出規定。


    “對于廢鉛酸電池的再生解決,《技術規范》提出,再生鉛企業選址應符合當地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符合污染防治及自然保護的要求。嚴格持證排污,具有完備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收集解決設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現有再生鉛企業鉛再生率應不低于97%,新建再生鉛企業鉛再生率應不低于98%。”史會劍解析說。


    此外,再生鉛企業還應準確記錄廢鉛酸電池的來源(含回收量)、處置量、處置方式、處置時間及解決產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5年;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信息管理與在線監控系統。


    “我們希望通過《技術規范》的實行,以地方標準倒逼落后產能淘汰,繼續提升鉛酸電池加工企業及再生鉛企業的技術水平,實現清潔加工和源頭控污。進一步規范廢鉛酸電池的回收利用,遏制隨意倒酸行為,真正實現鉛酸電池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和風險防控,確保環境安全。”鞠振平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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