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知識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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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2019年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新的政策明確指出過渡期期間,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相關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若是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則是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而從2018與2019年的技術差異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政策用技術條件區分了什么時間加工的符合什么樣技術的新能源汽車,通俗的講,符合2018年技術條件但不符合2019年的大部分是2018年加工的車型,而符合2019年技術條件的則大部分是2018年底及2019年加工的車型,從此側面印證車輛加工和銷售時間。
新能源乘用車2018與2019補貼技術指標對比
新能源客車2018與2019補貼技術指標對比
據中汽協統計數據2018年,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127萬輛和125.6萬輛,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59.9%和61.7%。其中純電動車產銷分別完成98.6萬輛和98.4萬輛,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47.9%和50.8%;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銷分別完成28.3萬輛和27.1萬輛,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22%和118%;燃料電池汽車產銷均完成1527輛。
而在2019年補貼政策剛公布后,工信部發布2019年第三批《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推薦車型目錄》中備注欄內標“*”的產品為符合《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要求的產品,據統計,2019年第3批推薦目錄中有112款車型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占此批公告總量62.92%,2018年技術標準與2019年技術標準比例基本為2:3,廠家如此快速反應也可以說技術儲備還是充分的,但是在2018年相信絕大部分車企還是根據2018年標準來造車,所以在2018年實際銷售的新能源車中至少有半數以上是符合18年技術標準的,而剩余符合2019年標準的,想要拿到補貼更是不成問題,由此可見通過技術標準可以猜測出車輛加工銷售時間,從而判斷汽車實際運營情況,拿補貼就得參與市場實際運營,想投機取巧沒那么容易。
國補政策與清算通知不一樣
1、過渡期
2019年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新的政策是從2019年3月26日起實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相關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若是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則是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過渡期期間銷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是按照2018年對應標準的0.8倍來進行補貼的。
劃重點:這里要求一是符合技術指標,從而判定車輛加工銷售時間,二是要求同時銷售上牌。
2018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設定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劃重點:2018年只要求過渡期期間上牌,并未強調銷售,且由于沒有技術標準界定加工時間,老舊車型也可以充數來申請補貼。
兩次政策對比不難看出,“銷售”、“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幾字只差,可能會是車企拿到拿不到補貼的關鍵,往日國補清算是完全是以上牌的行駛證日期為準的,車企可以提前把牌子上好,搶占過渡期補貼。但基于今年補貼政策描述上的變化,2019年補貼清算時極有可能要求車企發票、行駛證均符合過渡期時間要求,同時也卡死舊款車型充數的可能,以此避免車輛賣出去但并未立即運營的現象或者利用舊車型來騙補的行為。
2016年新能源補貼出現“騙補”大清查,申請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的企業,需提交2016年度(如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信息;并指出,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一時間,3萬公里的門檻成為政府手中的“利劍”也是對補貼政策漏洞的補救,讓那些只賣不運營的車企瞬間傷殘無數,“騙補”車企越來越多。
而此次2019年補貼政策的發布,也是基于2018年政策的升級,先不論補貼的詳盡數額,杜絕車企騙補正是政策的核心,那么政策如此改動的意義此刻看來非同尋常。
2、清算通知
我們都了解,申請國家補貼除去滿足國補政策的基本條件和技術參數外,主要還要吻合當年補貼清算通知,兩者全部達標才可拿到補貼。
2018年4月,四部委發布的《關于開展2017年及往日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補貼資金清算申報的通知》,明確指出除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黨政機關公務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獲得補貼。
提供汽車加工企業2017年度(行駛證注冊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車輛銷售發票、注冊登記信息、產品技術參數、運營情況及零部件采購發票等。
車輛非得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將運營數據上傳至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
劃重點:2018年的清算通知明確了行駛證注冊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明確提出需要有零部件采購發票來杜絕就見翻新等騙補手段。
2017年的清算通知中,規定汽車加工企業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23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
劃重點:比之2018年我們可以看到,補貼清算對行駛證和零部件采購發票均沒有要求。
通過兩年的清算通知對比我們可以看出,清算通知逐年要求提升且更加具體,每次政策發布都是對政策漏洞的補救,所以車企不單單要造出符合補貼技術指標的新能源車,更要讓車實際參與到真正的銷售運營中,不要為了爭搶過渡期最后的補貼投機取巧,造市場需要的車,提升技術拉動銷量才是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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