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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國際海運對鋰電池類產品的相關要求與注意事項

    2021-02-03 ryder

    國際海上鋰電池危險規則


    2016年二月二十三日,世界民航組織(ICAO)宣布,從四月一日起,客機將禁止攜帶鋰電池。這是兩年前一系列禁止客機攜帶鋰金屬電池的最新規定。這意味著從四月一日起,所有的鋰電池和鋰金屬電池將不再被運送到客機上。


    禁令還導致鋰電池產品的運輸方式比以前更加集中,新增了海運的份額。因此,這里為我們解讀《世界海運危險規則》(IMDGcode)對鋰電池產品的相關要求及注意事項。


    鋰電池的含義


    鋰電池是以鋰金屬或鋰合金為負極材料,以非水電解質溶液為電解質的電池。在海洋災害的世界里,有兩種類型:鋰金屬電池和鋰電池(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重要差別在于,鋰金屬電池是不可充電的(如紐扣電池),而鋰電池是可重復充電的(如手機電池)。


    鋰電池相關于鉛酸蓄電池等傳統電池的優點重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能量高,儲能密度高;


    使用壽命長;


    高額定電壓;


    高功率容量;


    自放電率低;


    重量輕;


    高低溫適應性;


    綠色的。


    但是,鋰電池在加工和應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重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如表2所示。


    表2鋰電池的重要缺點


    鋰電池安全性差,爆炸風險大。


    昂貴的;


    應用條件有限制,高溫和低溫應用風險大;


    加工要求很高。


    世界海上危險規則對鋰電池運輸的要求


    在《世界海上危害法規》中,鋰電池分別被列入聯合國UN3090、UN3091、UN3480和UN3481四個法典。風險類別為第9類(雜項風險物品)。但根據海上危險計劃2.9.4節的規定,鋰電池(組)和設備中的鋰電池(組)必須滿足以下5項要求,才可以進行運輸,其中最關鍵的也是我們最知道的第一項要求。


    此外,鋰電池(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加工的2011年,鋰電池安裝在設備或包裝設備(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也必須在瓦時比外部標記,根據特殊的海上風險代碼348規則。


    但是,交付裝運的電池和電池包,只要完全符合《海上危險貨物規則》第188號特別規定的要求,不受《海上危險貨物規則》的約束,按照一般貨物通過海運裝運。

    運輸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的海上危險規則


    鋰電池損壞或有缺陷,一般是指因安全原因被認為有缺陷的電池或電池、泄漏的電池或電池、以及遭受物理或機械損傷的電池或電池。


    該等鋰電池(包)在運輸時應標明鋰電池包損壞/缺陷或鋰金屬電池包損壞/缺陷。任何電解液的泄漏應由內部包裝或外部包裝吸收,以滿足松弛吸附數據。毛重超過30kg的單體電池,每個外包裝只能放一節電池,其他相關要求(詳見4.1.4.1節P908或4.1.4.3節LP904)。


    同時,在正常運輸條件下,易發生快速分化、反應危險、火焰或過熱、有毒、有腐蝕性、易燃氣體或蒸汽泄漏危險的電池和電池包,除非有關當局規定,不得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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