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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發文明確目標:2025年廢蓄電池回收率將達70%

    2021-04-26 ryder

    近年來,由于相關利益驅動,加之回收體系不完善等因素影響,我國廢舊蓄電池非法回收、暴力拆解、土法冶煉案件屢打不絕,污染觸目驚心。據悉,每年我國至少超過60%的廢舊蓄電池流入非正規渠道,數十萬噸含鉛廢酸被筆直傾倒,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置體系亟待完善。


    為了防控廢蓄電池環境風險,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廢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聯合開展廢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總體目標為整治廢蓄電池非法收集解決環境污染,落實加工者責任延伸制度,提高廢蓄電池規范收集解決率。同時,也提出了詳盡目標:到2020年,蓄電池加工公司通過落實加工者責任延伸制度實現廢蓄電池規范收集率達到40%;到2025年,廢蓄電池規范收集率達到70%;規范收集的廢蓄電池全部安全利用處置。


    緊要風險:廢蓄電池收集和利用環節


    廢蓄電池一直是我國在治理環境污染特別是污水和土地污染方面的一塊心病。我國電器工業協會鉛酸電池分會張明權解釋說,以電子表中的蓄電池為例,一粒紐扣電池放在土壤當中,可以污染周邊約6立方米的土地,倘若是一個大型汽車的蓄電池廢棄之后放在土壤當中,可想而知,污染的范圍有多大。


    張明權表示,從目前的市場來看,蓄電池緊要聚集在各類汽車,其中緊要是耗油的汽車以及摩托車等機動車。摩托車這類小型機車緊要存在于三四線城市以及一些鄉鎮和農村,汽車以及大型貨車則隨處可見。每輛機動車都要電力來支撐儀表的運行,電力來源就是蓄電池,機動車的規模越大,所使用的蓄電池也就越大。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快速發展,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蓄電池加工國和消費國。據有關單位統計,2017年我國蓄電池產量超過全球總產量的40%,廢蓄電池萌生量約380萬噸。廢蓄電池含鉛及含鉛酸液,具有很高的資源利用價值,是我國金屬鉛的第二大來源,但若拆解、出產利用不規范則可能導致鉛和含鉛酸液泄漏,造成大氣、水體、土壤環境污染,甚至損害人體健康,萌生較大的生態環境風險。


    在該負責人看來,廢蓄電池環境風險緊要存在于兩個環節:一是收集環節,由于含鉛酸液解決難度大、成本高,少數廢蓄電池利用公司高價收購“倒酸”電池或者購買非法冶煉的粗鉛,誘使少數收集者將廢蓄電池非法拆解傾倒酸液,造成環境污染。二是利用環節,廢蓄電池利用處置過程會萌生廢水、廢氣、廢渣,倘若解決不當會污染大氣、水體和土壤;加之廢蓄電池非法再生工藝簡單、易流動、難監管,尤其是在偏遠地區,非法再生鉛冶煉活動屢禁不止,嚴重污染生態環境。


    應對重點:落實加工者延伸責任制


    落實加工者延伸責任制是防控廢蓄電池環境風險的緊要環節。《行動方案》規定,2019年底前要完成制定公布鉛酸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方法,落實加工者延伸責任。制定公布鉛酸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方法,落實加工者延伸責任。充足發揮鉛酸電池加工和再生鉛骨干公司的帶動作用,鼓勵回收公司依托加工商的營銷網絡建立逆向回收體系,鉛酸電池加工公司、進口商通過自建回收體系或與社會回收體系合作等方式,建立規范的回收利用體系。鼓勵蓄電池加工公司開展生態設計,加大再生原料的使用比例;鼓勵蓄電池加工公司與鉛冶煉公司優點互補,支持利用現有鉛礦冶煉技術和裝備解決廢蓄電池。增強對再生鉛公司的管理,促使再生鉛公司規模化和清潔化發展。


    對此,張明權也表示,長期以來,廢蓄電池回收解決相關行業的專家學者一直在呼吁借鑒他國成功經驗,落實加工者責任延伸制度。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構建的收集網絡,都已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廢蓄電池收集解決體系,收集率已普遍超過90%,有的甚至已經接近100%。


    此外,為提高廢舊蓄電池規范收集解決率,《行動方案》還提出要嚴厲打擊涉廢蓄電池違法犯罪行為。


    一是嚴厲打擊和嚴肅查處涉廢蓄電池公司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收集拆解廢蓄電池、非法冶煉再生鉛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增強對蓄電池加工公司、原生鉛公司和再生鉛公司的涉廢蓄電池違法行為檢查,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接收廢蓄電池,不按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非法處置廢酸液,以及非法接收“倒酸”電池、再生粗鉛、鉛膏鉛板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二是增強對再生鉛公司的稅收監管。對再生鉛公司稅收執行情況進行日常核查和風險評估,對涉嫌偷逃騙稅和虛開發票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公司,依法開展稅務稽查。


    三是開展聯合懲戒。將涉廢蓄電池有關違法公司、人員信息納入生態環境范疇違法失信名單,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我國”網站和國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實施公開曝光,開展聯合懲戒。


    工作亮點:開展廢蓄電池聚集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


    針對要怎么樣完善廢蓄電池收集體系,《行動方案》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廢蓄電池聚集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增強汽車維修行業廢蓄電池萌生源管理。其中,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廢蓄電池聚集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更是《行動方案》一大亮點。


    在上述負責人看來,“《行動方案》提出選擇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廢蓄電池聚集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緊要目的是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張大合法收集廢蓄電池的公司數量,為廢蓄電池收集、貯存以及轉移運輸供應便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該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有助于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收集解決體系,提高廢蓄電池污染防治成效。


    為保障試點工作取得實效,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了《蓄電池加工公司聚集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明確了總體要求、試點范圍,重點圍繞建立蓄電池加工公司聚集收集模式、規范廢蓄電池轉運管理要求、強化廢蓄電池收集轉運信息化監督管理等方面開展工作。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結合試點工作,修訂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方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規。


    值得關注的是,《行動方案》還明確要建立長效的保障機制,包括執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督察問責長效機制、鼓勵公眾參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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