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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汽車動力鋰離子電池一個“身份證”,中機中心出政策

    2021-04-26 ryder

    中機中心公布《有關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要求公司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矩》(GB/T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通過“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申請廠商代碼,并備案編碼中“規格代碼”和“追溯信息代碼”。


    電池我國網梳理發現,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信息涵蓋了動力蓄電池和梯級利用蓄電池在單體、模塊以及電池組規格代碼、追溯信息代碼方面的備案信息。其中,動力蓄電池單體規格代碼、追溯信息代碼備案信息蘊含了四大關鍵材料、外形、尺寸、額定容量、標稱電壓等;梯級利用蓄電池模塊規格代碼備案信息包括梯級利用的產品類型、單體串并聯方式、梯級利用新標定的額定容量等,備案信息極為具體。動力鋰離子電池將有“身份證”,可追溯體系也將促使動力鋰離子電池產業規范發展。


    以下為《通知》詳盡內容:


    各有關公司:


    為推動建立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執行《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矩》國家標準及有關政策要求,規范編碼的編制、標識和使用,現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組織開展編碼備案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從事汽車動力蓄電池(含梯級利用)加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動力蓄電池產品的獨立法人公司,可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矩》(GB/T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通過“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申請廠商代碼,并備案編碼中“規格代碼”和“追溯信息代碼”的編制規矩。境外公司可授權或委托代理機構代為執行。


    二、廠商代碼的申請與分配


    1.申請公司應通過“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在線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要求和附件1填寫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2.對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為其分配廠商代碼,并出具“汽車動力蓄電池公司廠商代碼證”電子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公司。


    3.已分配廠商代碼的公司,倘若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加工地址發生變化,可通過備案系統提交變更申請。經確認后,予以變更備案,并重新出具“汽車動力蓄電池公司廠商代碼證”電子證書。


    三、代碼編制規矩的備案


    1.獲得廠商代碼的公司,應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矩》(GB/T34014-2017)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產品的“規格代碼”和“追溯信息代碼”編制規矩,并通過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對應每一款備案產品,公司應上傳清晰、完整的產品照片,并顯示編碼及位置。


    2.收到公司的備案信息后,對代碼編制規矩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矩》(GB/T34014-2017)要求及有關規定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過”電子回執;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提議。備案公司可依據修改提議對編制規矩進行修改,并按本通知要求重新進行備案。


    3.公司應在代碼編制規矩使用前進行備案,并且備案后不應進行任意更改(如確需更改的,應在“備案通過”電子回執發出后48小時內提出);申請備案的蓄電池系統產品,原則上其采用的蓄電池模塊或蓄電池單體應先通過備案;編制規矩的備案周期至少為兩年,期間可按本通知要求新增新的代碼含義。


    四、其他


    1.備案通過的公司,應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矩》(GB/T34014-2017)和本通知要求標識和使用產品編碼,并建立產品編碼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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