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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解析鋰電池航空運輸安全規定

    2021-04-26 ryder

    1.如您攜帶有個人自用的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如: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鋰電池移動電源),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2.當您的備用電池或設備中的電池作為行李運輸時,應符合相關的鋰含量和額定能量限制:


    a.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鋰含量不超過2克;


    b.鋰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瓦特小時);


    c.鋰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四川航空批準后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


    d.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3.為了您的安全,請做好相關保護措施:


    您所攜帶的備用電池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包括將備用電池放置于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電極進行絕緣解決,比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或將每一塊電池單獨裝在塑料袋或保護袋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此外,帶電池設備也應有戒備設備意外啟動的措施。


    4.您所攜帶的備用電池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a.關于鋰含量不超過2克的鋰金屬電池和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的鋰電池,攜帶備用電池的數量應以您在行程中適用設備所需的合理數量為判斷標準。


    b.關于額定能量在100Wh-160Wh的大型鋰電池,經四川航空批準后,每人攜帶備用電池的數量不超過兩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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