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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池火災危險性的分類

    2021-04-25 ryder

    加工的火災危險性應依據加工中使用或萌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依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表3.1.1加工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加工的火災


      危險性類別使用或萌生下列物質的加工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甲1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析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萌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于等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加工。


      乙1閃點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助燃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霧滴。


      丙1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丁1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出產,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常常萌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加工;


      2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加工;


      3常溫下使用或出產難燃燒物質的加工。


      戊常溫下使用或出產不燃燒物質的加工。


      表3.1.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儲存物品的火


      災危險性類別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甲1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萌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常溫下能自行分析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萌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乙1閃點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助燃氣體;


      6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1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丁難燃燒物品。


      戊不燃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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