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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定

    2021-04-25 ryder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特制定了關于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增強電池產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我國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一切電池產品加工、進口、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對電池加工、進口、銷售及設備引進實行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1.依據我國電池行業的實際情況,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工作擬分步實行,首先實現低汞,最終達到無汞。低汞的含義為電池中的汞含量小于鬼池重量的0.025%;無汞的含義為電池中的汞含量小于電池重量的0.0001%。


      2.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定,納入相應的電池國家標準中。


      第五條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加工各類汞含量大于電池重量0.025%的電池;從2001年1月1日起,凡進入國內市場銷售的國內、外電池產品(含與用電器具配套的電池),在單體電池上均需標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無汞”注明),未標注汞含量的電池不準進入市場銷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市場經銷汞含量大于電池重量0.025%的電池)。


      第六條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加工汞含量大于電池重量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經銷汞含量大于電池重量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


      第七條對于在我國境內新建電池廠(含中外合資、合作及外商獨資企業)和新引進電池加工線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八條進口電池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從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檢部門實行強制檢驗。


      第九條對廢棄電池的收集、解決,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積極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方式,如廢棄物的分類、收集、銷售時的以舊換新,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環保意識。為鼓勵廢棄電池解決出產單位,國家應從政策、資金上給予傾斜和支持,并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第十條防治廢棄含汞電池對環境的污染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輕立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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