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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持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1-04-25 ryder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節能減排,促使大氣污染治理,報經國務院批準同意,2013年至2015年持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工作。現將有關補貼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托城市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一)持續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重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細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的區域,選擇積極性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實行。


      (二)示范城市或區域須滿足以下條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于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于5000輛。


      2.推廣使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于30%。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


      3.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范疇車輛采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公交車運營、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已出臺詳盡明確的政策措施。


      5.相關城市須接受年度考核評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廣目標的將予以淘汰。


      (三)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城市,可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實行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四部委將對上報方案進行審核評估,擇優確定示范城市名單。


      二、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


      (一)補助范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范疇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


      (二)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后支付。


      (三)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加工企業,實施按季預撥,年度清算。加工企業在產品銷售后,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后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后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后,依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四)補助標準。補助標準根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并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詳盡補助標準見附件。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分別下降10%和20%;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標準維持不變。


      三、對示范城市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獎勵


      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示范城市給予綜合獎勵,獎勵資金將主要用于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詳盡獎勵方法及標準另行制定。


      附件:2013年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補助標準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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