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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電池出口需要遵守什么法律法規

    2021-04-25 ryder

    電池出口是比較常見的國際貿易,在電池出口貿易中,既要遵守國內法,也要遵守國際法和進口國規定。

    中國電池產品出口所非得遵守的國內法規定是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2000]244號《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督方法》,電池出口商均需提供《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比較混亂的是各個進口國法律法規中要求的各種電池出口認證,列舉如下:

    1、北美市場:鋰電池:UL+UNDOT

    鋰離子筆記本電池:UL+UNDOT+IEEE1625

    其他電池:UL

    2、歐盟市場:鋰電池:CE+LVD+EN61429+歐盟電池指令

    3、其他市場:依據各國要求,但大都根據北美和歐盟標準,歐盟的CE認證比較普遍。這些是對于電芯非得要出具的認證,另外,封裝電池出口歐洲還需要進行ROHS探測,為保險起見,最好進行LVD探測。

    由于鋰離子電池在航空運輸中可能在一定的條件下發生燃燒并導致嚴重灼傷及腐蝕,存在極大的危險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自2009年1月1日起將鋰離子電池列為危險品的領域,在《危險物品規矩》中對鋰離子電池運輸須符合的規定作了新的調整。因應這個規矩,航空公司一般都會要求鋰離子電池出口商提供以下四個文件:MSDS(化學品安全說明書)、NONDGLETTER(非危險品保函)、1.2米跌落探測、UN38.3(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實驗和標準手冊第38條第3款)探測。

    鋰離子電池出口是一個涉及鋰離子電池出口國和進口國甚至還有第三方的利益,國內企業在鋰離子電池出口問題上一定要十分重視國際機構和進口國的相關規定,以防鋰離子電池出口不利因素的出現。

    近年來,中國成長為全球緊要的電池加工和消費大國,電池出口也呈現極強的增長勢頭,所以,一定要明確電池出口留意事項,以保證出口順利,保護國內電池出口商和電池加工廠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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