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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2018年鋰離子電池航空運輸新規實行

    2021-04-25 ryder

    手機爆炸、筆記本電腦自燃,以及電動平衡車自燃等,如今這類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并不鮮見。其根源都與鋰離子電池質量、運輸、儲存環境密切有關,且鋰離子電池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頒布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提議書》中被歸為第九類危險品。同時,作為能量體的鋰離子電池在充放電的過程中若可逆性差會萌生樹突,也就是鋰穿透聚合物隔離層,讓兩極筆直接觸,導致電池內部短路和過熱,加之電池以鋼殼為殼體,內部能量難以釋放,從而引起電池過熱、甚至起火和爆炸,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為確保運輸安全,國際上對鋰離子電池的運輸規定頻繁發布而且日趨嚴格。

    據江蘇檢驗檢疫局吳江電池測試試驗室相關負責人解析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發布的2018年鋰離子電池航空運輸新規定,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執行新規定,更加嚴格管控鋰離子電池的運輸。這一新規定(IATA59版)要求鋰離子電池標記中的UN代碼數字的高度不小于12mm;增加了鋰離子電池的隔離規矩,限制鋰電池和鋰金屬電池與爆炸品、彈藥、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或自身反應物質、固態爆炸品、氧化劑包裝在同一個外包裝中,并增加了相應的文本內容加以提示。PI965和PI968SectionII的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也不得與其他危險品裝入同一個外包裝中;乘客或機組人員所攜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被限制為總數不得超過15個,備用電池不超過20個,若超過上述數量須獲得承運人航空公司批準。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和人員高度重視鋰離子電池的數量包裝和隔離新要求,以避免因運輸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個人出行所攜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既不要超過空乘數量規定,也不能與相關易燃、易爆物品混裝。相關出口企業應及早對鋰離子電池的運輸包裝、文件資料等加以調整,增強與檢驗檢疫部門、航空運輸部門的聯系,知道有關部門對于聯合國新法規的實行細則,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及時更換運輸條件鑒定書,避免因包裝、運輸違規,造成貨物滯留或退貨等情況,確保鋰離子電池順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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