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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監總局:新能源車起火需在12小時內上報

    2021-04-25 ryder

    10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正式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的補充通知》。《通知》要求,加工者獲知其加工、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發生冒煙、起火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事故基本信息,應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


    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高增,百萬級市場下,缺陷車型數量也呈正比增長繼續上升。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數據,2018年國內至少發生40起涉及新能源汽車的火災事故,一時間,將眾多消費者從對“里程焦慮”逐漸轉到對“安全焦慮”。


    為此,市監總局辦公廳于今年3月18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增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從去年1月1日至通知印發前發生的火災等事故,有關加工者需逐一調查分解事故原由,并須在今年4月30日前提交分解報告,若存在缺陷問題,須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行等相關工作。而此次所發布的《通知》將進一步規范新能源車起火事故的報告制度,與3月發布的《通知》相結合,從而更加嚴格的把控新能源汽車事故缺陷調查及召回進度實行。


    《通知》全文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


    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的補充通知


    各有關加工者和單位:


    依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增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監質函〔2019〕531號),為強化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監管,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制度,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加工者獲知其加工、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發生冒煙、起火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見附件)中第一項至第五項。加工者應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


    加工者應保持車輛處于火災事故救援后的狀態,以便后續開展火災原由分解和事故深度調查工作。


    二、加工者在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發生后,應主動排查同型號、同批次或使用同樣零部件的車輛是不是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經排查,發現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的,加工者應依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行方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實行召回。


    三、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將依據加工者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組織新能源汽車事故調查協作網的專家開展車輛火災事故深度調查與分解、缺陷風險評估與判定等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依據事故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啟動缺陷調查,必要時向消費者發布風險預警。


    四、新能源汽車因車輛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導致交通事故的,加工者應參照上述時限要求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加工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信息或報告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并依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行方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聯系人: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曲現國


    電話:010-82262117


    郵箱:vrecall@dpac.org.cn


    附件: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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