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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成頭號挑戰,新能源車起火12小時內要上報

    2021-04-25 ryder

    任何行業發展,安全問題都是重中之重。10月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布《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要求,加工者獲知其加工、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發生冒煙、起火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車輛信息、動力電池信息、用戶信息和經銷商信息等。


    基本信息填寫內容


    《補充通知》指出,加工者應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與此同時,加工者還應保持車輛處于火災事故救援后的狀態,以便后續開展火災原由分解和事故深度調查工作。


    此外,加工者在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發生后,應主動排查同型號、同批次或使用同樣零部件的車輛是不是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經排查,發現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的,加工者應依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行方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實行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將依據加工者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組織新能源汽車事故調查協作網的專家開展車輛火災事故深度調查與分解、缺陷風險評估與判定等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依據事故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啟動缺陷調查,必要時向消費者發布風險預警。


    《補充通知》還指出,新能源汽車因車輛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導致交通事故的,加工者應參照上述時限要求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補充通知》強調,加工者未按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信息或報告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并依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行方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早在今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曾發布《關于進一步增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要求,有關加工者獲知其加工、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上發生交通碰撞、火災等相關事故,應立即組織調查分解,并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調查分解結果。市場監管總局將增強新能源汽車召回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調查,強化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


    此次《補充通知》的發布,是在上述通知基礎上,強化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監管,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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