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知識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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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最近,為進一步增強鋰電池行業管理,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工信部對《鋰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和《鋰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暫行方法》(以下簡稱《暫行方法》)進行了修訂,形成《鋰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以下簡稱《2018年本規范》)和《鋰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暫行方法(2018年本)》(以下簡稱《2018年本暫行管理方法》),新版政策將于2019年二月十五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對新舊兩個版本的文件做了比較,梳理出幾點不同:
第一,不再強調規模,要求提升技術。依據《規范》,公司應滿足多項規模要求:電池年產量不低于1億瓦時;正極材料年產量不低于2000噸;負極材料年產量不低于2000噸;隔膜年產量不低于2000萬平方米;電解液年產量不低于2000噸,電解質產量不低于500噸。
《2018年本規范》取消了對加工規模的相關要求,而是針對技術創新和技術指標提出了要求,緊要包括兩點:一是應具有電池正負極材料鐵、鋅、銅等金屬有害雜質測試能力,測試精度由不低于1ppm,精確到不低于10ppb,要求提高了100倍;二是規定研發經費不得低于當年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3%。
值得留意的是,《2018年本規范》不再要求公司非得具有高新技術公司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改為鼓勵公司取得高新技術公司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
相較而言,《2018年本規范》新增了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的相關規定。在智能制造方面,鼓勵公司積極開展智能制造,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加工周期,提高加工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在綠色制造方面則特別提出,鼓勵公司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采購、加工、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促使供應鏈中的利益相關方遵守行業標準與規范,落實加工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鋰電池回收解決體系。
《暫行方法》規定,整改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及停產超過1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通告資格。撤銷通告資格的公司,經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通告申請。而《2018年本暫行方法》則規定,被撤銷通告公司的重新申報材料將在兩年內不予受理。
此外,《暫行方法》規定工信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測試機構,對通告公司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公司,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繼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公司,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2018年本暫行方法》則取消了其中“一年之內”的時間限制。
依據《2018年本暫行方法》,工信部負責全國鋰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工作,組織對公司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通告,公布鋰電池行業規范通告名單并執行動態管理。公司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應不低于實際產量的50%。同時也要求,公司嚴格控制新上單純張大產量、技術水平低的鋰電池(含配套)項目。對促使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加工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論證,論證通過可予以執行。
行業人士表示,新政的執行簡化了對鋰電池四大材料公司的產量和工藝技術參數要求,將技術主導權進一步歸還給公司,與此同時一些技術不達標的落后產量也將逐漸被市場淘汰。而針對鋰電池的上游材料加工公司質量測試的標準提高,無疑也將對包括新能源車用動力鋰離子電池在內的相關鋰電原材料質量提升有著緊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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