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知識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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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六月八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公布《有關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請各新能源汽車加工公司及動力鋰離子電池供應商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鋰離子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降低車輛起火風險。關于監測平臺出現3級報警故障、動力鋰離子電池故障較多、6個月及以上未行駛或收到風險提示的車輛應進行100%排查。車輛加工公司應聯合動力鋰離子電池供應商共同開展動力鋰離子電池的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動力鋰離子電池的常規性檢查和延伸性檢查(見附件1)。
有關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新能源汽車加工公司:
為進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水平,推動新能源汽車安全標準規范建設,促使產業安全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根據《道路機動車輛加工公司及產品準入管理方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和《新能源汽車加工公司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等有關規定,請各新能源汽車加工公司及動力鋰離子電池供應商對加工的新能源汽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詳盡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車輛安全排查
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鋰離子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依據車輛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降低車輛起火風險。
1.關于出租車、網約車、物流車、公交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應按照行駛里程和監測平臺數據分解結果設定排查比例。行駛10萬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駛10-20萬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駛20萬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
2.關于私家車,加工公司應明確告知用戶,車輛觸發何種條件時應回店檢修。觸發條件應包括:車輛正常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間隔,車輛發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況,車輛儀表出現嚴重故障報警信號(如電池、過壓、過溫、絕緣過低,充電插座過溫等)等。加工公司通過監測數據發現車輛達到上述觸發條件時,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車輛報警等方式提醒用戶回店檢查維護。加工公司應將上述觸發條件、通知方式及記錄、回店檢修項目等列入年度報告,存檔備查。
3.關于監測平臺出現3級報警故障、動力鋰離子電池故障較多、6個月及以上未行駛或收到風險提示的車輛應進行100%排查。
4.公司應對各地區售后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專用維修設備工具配備及絕緣防護、技術人員維修及防護能力等進行排查,對存在問題的,應積極整改。
車輛加工公司應聯合動力鋰離子電池供應商共同開展動力鋰離子電池的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動力鋰離子電池的常規性檢查和延伸性檢查(見附件1)。其中,外觀檢查和軟件診斷為常規性檢查,氣密性檢查和開箱檢查及更換零件為延伸性檢查。常規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再進行延伸檢查。如通過外觀檢查,發現有電池箱碰撞、變形、過水等事故;通過軟件診斷,發現溫度、絕緣性能存在異常時,應進行氣密性檢查和開箱檢查。延伸檢查條件可由車企和電池公司自行商定,但要在排查辦法中明確。
(二)公司監測平臺自查
1.公司應該檢查安全監測系統功能是不是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是不是及時反饋車輛安全信息,通過平臺實時監測關鍵系統運行參數,及早發現安全隱患并啟動預警機制,對發現的整車及動力鋰離子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問題。
2.公司應采取有效技術手段,優化與各方交互機制、夯實數據基礎,為安全隱患排查、事故調查等常態化安全監管工作供應可靠的信息支撐;同時,在平臺有關探測辦法、流程、數據校驗機制等方面增強技術交流與溝通,積極強化各項功能,不斷提升監測平臺使用水平。
3.公司監測平臺應該落實7×24小時全天值班制度,設置故障解決聯系人。對出現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應及時通知用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將解決結果在一日內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臺。對一日內繼續出現多次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應安排開展安全檢查,并將解決結果于五日內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臺。
4.公司應該確保監測平臺繼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及時解決相關預警信息。嚴格按照應急解決機制和應急解決預案妥善處置突發事件。跟蹤記錄新能源汽車的維護、維修情況,并對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緊要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解、總結,編寫年度報告。
裝備中心將聯合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監測平臺效能評估檢查,掌握監測平臺的實際運行情況,督促加工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建設使用監測平臺。
二、排查情況上報
請各新能源汽車加工公司于2020年十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形成書面報告,如實向裝備中心報送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執行情況、運營主體配合情況、存在問題及問題解決情況等內容,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統計表》(見附件2)。
三、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
公司應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應建立并長期保持由研發、加工、售后、質量、監測等部門組成的安全分解和事故調查小組,由公司主管新能源和產品安全的領導擔任調查小組負責人。
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公司應及時上報地方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和裝備中心,并主動開展事故調查,詳盡要求如下:
(一)加工公司應在24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12小時內)將事故的基本信息上報。
(二)加工公司應在五日內將事故具體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點信息(整車/電機/電池組的加工日期、型號、編號等);現場記錄(視頻照片等);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車主、后臺監控、物業、其他目擊者等);救援滅火過程(及相關記錄);車輛使用維護信息(維護、保養、維修);公司監測平臺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月監測數據等。
(三)加工公司應在十五日內按要求上傳事故全面分解技術報告。分解報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事故具體信息及解決情況解析;二是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三是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后服務信息;四是該車型動力鋰離子電池、模組、pack相關技術解析;五是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解;六是公司平臺數據分解;七是事故原由及改進措施。
裝備中心將繼續關注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等安全事故,并依據事故的嚴重程度,聯合相關單位成立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并將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司應按規定上報安全隱患排查報告和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信息,對存在隱瞞不報、不按規定要求上報和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等行為的,裝備中心將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解決。
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及事故上報系統網址為:
聯系電話:010-68200277/68200283;
郵箱:maxiaoyu@eidc.org.cn;maxiaohui@eidc.org.cn;
聯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郵編100846)。
附件:1: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工作檢查參考表.docx
2: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工作統計表.docx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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