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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工信部解讀:動力鋰離子蓄電池制造業綠色廠評價要求

    2021-02-27 ryder

    動力鋰離子蓄電池是利用鋰離子作為導電離子,在陽極和陰極之間移動,通過化學能和電能互相轉化實現充放電,從而為電動車動力系統供應能量的蓄電池,廣泛使用于新能源汽車。《動力鋰離子蓄電池制造業綠色廠評價要求》(T/CESA1080-2020)(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了動力鋰離子蓄電池制造業綠色廠評價的原則、辦法、指標體系及要求、程序和報告等,適用于對加工動力鋰離子蓄電池產品的廠進行評價,加工其他類型鋰離子蓄電池產品的綠色廠評價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圍繞《綠色廠評價通則》(GB/T36132)及《電子信息制造業綠色廠評價導則》(SJ/T11744)中規定的基本要求,以及基礎設施、管理體系、能源資源投入、產品、環境排放、績效等6個一級指標展開,充足考慮動力鋰離子蓄電池產品制造業的特點特性,進一步細化了29個二級指標,涉及101個詳盡要求。如,應按照國家有關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責任;宜計算其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利用計算結果對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進行改善;宜承擔加工者責任延伸義務,自行或與綜合利用公司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的環保處置;應與汽車加工公司協同,按照《汽車動力鋰離子電池編碼規矩》(GB/T34014)的要求對所加工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應會同汽車加工公司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等。


    為保證評價工作可操作性,本標準對“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加工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5項綠色廠績效指標進行細化和分級,將動力鋰離子蓄電池產品加工制造廠的綠色績效水平分為3個級別,并給出不同績效水平對應的指標要求和評價得分。如,明確動力鋰離子蓄電池制造業“加工潔凈化”對應的“單位產品總鈷出現量”指標要求分別為≤250g/104Ah(1級)、≤300g/104Ah(2級)、≤350g/104Ah(3級);“廢物資源化”對應的“NMP(N-甲基吡咯烷酮)回收率”指標要求分別為≥97%(1級)、≥95%(2級)、≥90%(3級);“能源低碳化”對應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指標要求分別為≤0.35tce/104Ah(1級)、≤0.4tce/104Ah(2級)、≤0.6tce/104Ah(3級)等。


    國能電池、施耐德電氣等公司參與了本標準的研制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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