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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鋰電池的測試辦法解析

    2021-02-25 ryder

    一、鋰電池荷電保持能力和荷電恢復能力測試:


    荷電保持能力和荷電恢復能力測試緊要是檢驗鋰電池貯存一段時間后的容量保持情況,并在荷電保持實驗后就對電池再充電,檢驗其容量恢復情況。


    荷電保持能力檢驗的步驟如下:


    ①鋰電池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0.2C電流恒流放電至規定的終止電壓(一般為3.0V),然后以0.2C電流恒流充電至終止電壓(一般為4.2V),轉入恒壓充電(充電終止電流一般為0.02C);


    ②鋰電池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開路存放28d;


    ③鋰電池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0.2C電流恒流放電至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


    ④計算鋰電池在步驟③中放出的容量(Ah);


    ⑤荷電保持能力應以步驟④計算容量與額定容量相比的百分數表示;


    ⑥鋰電池在步驟③放電后24h內,應按步驟①充電;


    ⑦鋰電池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0.2C電流恒流放電至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


    ⑧計算鋰電池在步驟⑦中放出的容量(Ah);


    ⑨荷電恢復能力應以步驟⑧計算容量與額定容量相比的百分數表示。


    二、貯存后荷電恢復能力測試


    貯存后荷電恢復能力測試緊要檢驗鋰電池在貯存規定的時間后,容量恢復情況。


    詳盡步驟如下:


    ②鋰電池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0.2C電流恒流放電至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


    ③鋰電池應在(40±2)℃的環境溫度下開路存放90d;


    ④鋰電池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按照步驟①辦法充電;


    ⑤鋰電池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0.2C電流恒流放電至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


    ⑥計算電池在步驟⑤中放出的容量(Ah)。


    貯存后荷電恢復能力以計算容量與額定容量相比的百分數表示。


    三、循環壽命測試


    循環壽命測試緊要檢驗鋰電池在可用容量下降至許可值時的充放電次數。詳盡步驟如下:


    ①鋰電池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0.2C電流恒流放電至規定的終止電壓(一般為3.0V),然后以0.2C電流恒流充電至終止電壓(一般為4.2V),轉入恒壓充電(充電終止電流一般為0.02C);


    ②鋰電池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0.2C電流恒流放電至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


    ③鋰電池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進行循環,電池在充電和放電或放電和充電之間擱置不超過1h;


    ④鋰電池應按照步驟①和步驟②循環進行放電和充電,直至放電容量低于額定容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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