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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鋰電池空運出口要求以及空運輸規定

    2021-02-25 ryder

    鋰電池空運出口要求


    1.鋰電池及鋰電池包劃歸第9類危險品;


    2.所有鋰電池(組)須通過UN38.3探測;


    3.對部分第9類危險品鋰電池運輸供應了例外條款;


    4.對運輸樣品作了嚴格限制;


    5.旅客攜帶日類鋰電池限制;


    6.所有缺陷電池或損壞電池均禁止運輸限制。


    鋰電池航空運輸規定


    1、鋰電池須通過UN38.3探測要求;


    2、II類危險品包裝,經過1.2米的跌落探測;


    3、外包裝均須貼9類危險品標簽,貼有"僅限全貨機運輸"操作標簽,標注UN編號;


    4、其設計可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戒備爆裂,并配置有戒備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5、堅固的外包裝,電池應被保護以戒備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防止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6、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的額外要求:設備應進行固定以戒備在包裝內移動,包裝方式應戒備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


    7、外包裝應能夠防水,或過使用內襯(如塑料袋)達到防水,除非設備本身的構造特點已經具備防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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