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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磷酸鐵鋰、錳酸鋰、新能源

    解析鋰電池托運新規

    2021-02-20 ryder

    鋰電池托運新規


    1.限制攜帶的鋰電池。經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2.不超過100Wh的鋰電池和備用電池設備無需申報。電子設備可以放入托運行李或隨手提行李攜帶,合理數量的備用電池只能放入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3.乘機過程中請封閉所攜帶的鋰電池設備電源,戒備設備意外啟動;單個備用電池采取獨立包裝,做好電極保護,戒備其因摩擦、碰撞、短路引起自爆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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