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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舊鉛酸蓄電池是否危險廢物?

    2021-02-19 ryder

    關于這個問題,人們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廢舊鉛酸蓄電池是危險廢物。理由是:2016年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2008年版中對900-044-49類危險廢物的描述由在工業加工、生活和其他活動中出現的廢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經拆散、破裂、砸碎后分類收集的鉛酸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部件修改為廢棄的鉛酸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熒光粉和陰極射線管。


    因此,廢棄的鉛酸蓄電池就是指從汽車、電動車上拆卸下來的鉛酸蓄電池,其在拆解之前就是危險廢物。


    另一種觀點是:廢舊鉛酸蓄電池不是危險廢物。理由是:雖然2016年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廢棄的鉛酸蓄電池列為危險廢物,但應該將廢棄的理解為:因失去利用價值,將其丟棄于外環境中,使之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從汽車、電車上拆卸下來的鉛酸蓄電池,可能被人們稱為廢舊電池,但它并沒有被丟棄于外環境并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不符合廢棄的特點,因此當然不是危險廢物。


    持后一種觀點的人認為,除了上面的理由,還因為以下理由:廢舊鉛酸蓄電池的危險性緊要是因為池槽內部裝有腐蝕性的酸和重金屬的鉛。但正常狀態下,因為有池槽和蓋子的保護,其中的危險性物質并不會暴露于外環境,也不會進入外環境中,因此完整的廢舊電池并不具有危險性。


    持前一種觀點的人還認為:《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電子類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依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辦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電子廢物。包括含鉛酸蓄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的產品或者設備等。這充足說明,有法律明確的規定鉛酸蓄電池就是危險廢物。反對的觀點認為,這也不能說明鉛酸蓄電池就是危險廢物。理由有三:首先,按照這個《方法》中說法,所有的鉛酸蓄電池都是危險廢物。而把新加工的鉛酸蓄電池和正在使用中的鉛酸蓄電池都作為危險廢物,顯然是違反常識的。其次,《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方法》于2007年九月七日經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第三次局務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08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而第二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由原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8年六月六日公布,自2008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后者的施行時間晚于前者的施行時間。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倘若出現規定不一致,應該按照新法的規定。再次,《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方法》立法時間較早,立法水平不高,法律用語不夠嚴謹,還常常規定一些無權規定的內容,將鉛酸蓄電池規定為危險廢物,既缺乏法律的嚴謹,又是越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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