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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鋰離子電池需要知道的相關規定

    2020-12-09 ryder

    鋰離子電池各個國家和地區在進出口時都有不同的標準,除了相關認證之外,還有不同的關于安全,運輸標準等相應的規定,鋰離子電池屬于9級的危險品,所以關于鋰離子電池的產品都必須要求在第一和第二階段對鋰離子電池進行包裝,防止運輸過程中產生危險;

    進入歐盟市場的電池產品必須首先符合歐盟電池指令的要求;電子電氣設備中的電池應符合WEEE指令的回收要求和RoHS指令的有害物質限制要求。此外,還要滿足有關電池注冊和危險化學品的REACH法規。在電池性能安全方面,沒有強制性的監管要求,重要參照歐盟電池性能和安全要求標準。

    鋰離子電池在運輸過程中屬于危險品(9級),根據危險品的規定,鋰離子電池不僅是指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而且是指已經安裝在相關設備上的設備。或設備包裝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實際上,除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問題專家委員會的建議外,這類危險貨物的使用情況因運輸方式而異。

    航空運輸,國際民航組織(icao)頒發的航空運輸危險貨物安全技術指導原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航空運輸協會)公布的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海事組織(imo)頒發的國際海事危險貨物規則(航運),道路運輸UNModel規定(也稱為危險貨物運輸。

    但是關于所有的鋰離子電池產品,都要求在運輸的第一、第二階段對鋰離子電池進行包裝,以防止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出現外部短路。因此,它必須首先通過聯合國的考驗。完成的檢測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檢測設備的名稱和地址;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檢測報告的唯一性聲明;檢測報告日期;容器制造商;集裝箱類型的描述,包括制造方法甚至圖案或圖片;最大包裝的能力;測試用電池特性;試驗說明和試驗結果;簽名者和簽名者的身份;

    為了減少有害的電池和電池生產,改善舊電池,電池回收、處理和回收速度,并新增數量的收集和回收廢電池和電池,歐盟指令2006/66/EC,開始于2006年實現一個新的電池,并要求成員最遲九月二十六日,新電池指令到國家立法。在2008年。

    新指令涵蓋所有類型的電池(成員國用于安全和軍事設備的電池除外,但不包括用于太空的電池):

    (1)電池中汞含量不得超過0.0005%(紐扣電池除外,汞含量超過2%);便攜式電池和電池中的鎘含量不得超過0.002%(警報系統、醫療設備和無繩電動工具的電池除外)。

    (2)市場上消耗的所有電池都要回收利用。2012年九月和2016年九月的復蘇速度應至少分別為25%和45%。

    (3)2011年,電池重復利用應達到以下目標:鉛酸電池和電池不低于65%,鎳鎘電池和電池不低于75%,其他電池和電池不低于50%。

    此外,有關運輸的包裝規定,以及包裝方法或包裝材料是否符合標準規定以外的其他規定,新指示規定:

    (1)包裝標簽應包含以下信息:鋰離子電池;正確操作;隔離、檢查和包裝損壞;資料查詢電話號碼。

    2)裝運單據:產品所附單據(如航空貨運單、發票等)應包括發貨人的聲明或附標簽:包括鋰離子電池;小心輕放;假如包裝破損,必須隔離、檢查并重新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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